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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etails  |  兰州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

发布者:xxxx

2017-12-09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为保护环境,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,严防事故发生,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,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科研和其他工作顺利进行,根据国务院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第344号令)等有关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,是指国家标准GB13690-92《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》中所列的爆炸品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、易燃液体、易燃固体、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、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

第三条凡购买、储存、生产、使用、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校内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。

第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,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。构成犯罪的,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二章 管理机构

第五条化学危险品管理实行学院(单位)负责制。各使用单位应由一名分管安全(实验室)工作的领导负责,并落实具体的管理人员。

第六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、保卫处是化学危险品的校级归口管理部门。

第七条各有关学院(单位)应制定详尽的化学危险品采购、存放、使用和处置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。

第三章 申购与领用

第八条化学危险品的申购须先书面申请,详细写明品种、数量、用途,经所在单位同意,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备案后,由各单位指定的管理人员通过合法渠道采购。购买爆炸物品的人员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《爆炸物品采购证》才能采购。

第九条采购下列化学危险品须持有《化学危险品采购证》:(1)爆炸物品;(2)一级氧化剂;(3)压缩气体、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;(4)一级自燃品;(5)一级遇水燃烧物品;(6)一级易燃液体;(7)一级易燃固体;(8)剧毒品中的剧毒物品;(9)一级酸性腐蚀物品。

第十条使用压缩气瓶的单位必须通过正常渠道购买。

第十一条领用化学危险品,应填写“兰州大学化学危险品领用报告单”,详细注明品名、规格、数量和用途,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、签字后双人领用。

第四章 存放

第十二条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、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(柜)内,并根据物品的种类、性质,设置相应的通风、防爆、泄压、防火、防雷、报警、灭火、防晒、调湿、消除静电、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。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。

第十三条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,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,不得超量储存。

第十四条遇火、遇潮容易燃烧、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,不得在露天、潮湿、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

第十五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、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、罐装等易燃液体、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。

第十六条化学性质或防火、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,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。

第十七条对易爆物品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“双人保管,双人收发,双人使用,双人运输,双把锁”的“五双”制度。

第十八条剧毒化学试剂、药品严禁存放在实验室。各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,按照一日一次的用量,精确地计算用量。

第十九条压缩气体(剧毒、易燃、易爆、腐蚀、助燃)钢瓶的存放:

1.要存放在安全地方(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)。

2.不可靠近热源,可燃、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。

3.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、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。

4.不得使用过期或未经检验的气瓶。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,每二年检验一次;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,每三年检验一次;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,每五年检验一次。气瓶在使用过程中,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,须提前进行检验。

5.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,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。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.05Mpa;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.5%~1.0%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。

6.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,充气时要戴好,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,造成事故。

第二十条化学危险品入库前,必须进行检查登记,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。学校主管部门每年对库存化学危险品进行一次核查。

第二十一条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,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、消防设施以及通讯、报警等必要装置。

第二十二条化学危险品库的管理人员,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,手续完备方能发放,做到精确计量,如实记载。

第五章 运输与装卸

第二十三条装运时应轻装轻卸,堆置稳妥,防止撞击、重压、倾倒和磨擦,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、破损或渗漏时,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,方可启运。

第二十四条碰撞、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、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,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、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,不得同时混合装运。

第二十五条遇热、遇潮容易引起燃烧、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,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、防潮措施。

第二十六条夏季气温在30℃以上时,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,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、液氯、乙炔等气瓶。

第二十七条不得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。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。

第二十八条提取剧毒品、易爆品须二人或二人以上。

第六章 废物处理与报废

第二十九条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、废液、废渣、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。必须排放的,应经过净化处理,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。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,采取严密措施,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,方可进行。

第三十条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化学危险品,必须经使用单位申请,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、保卫处备案,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,采取严密措施,妥善处理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三十一条第一、第二医院根据本单位实际另行制定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。

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