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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etails  |  医学实验中心物资采购管理办法

发布者:

2024-04-07

医学实验中心物资采购管理办法

为加强对医学实验中心物资采购管理,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,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管理办法。

1.凡学校或上级部门规定必须集中统一招标采购的项目,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如实验动物饲料和实验兔,实行每年统一公开招标,根据使用情况分批送达,分批结算。

2、对于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或允许、由各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按以下程序执行。

1)本办法所指的“物资”包括:仪器设备及零配件,试剂耗材、办公用品,实验动物及饲料垫料笼具等。

2)凡一次性采购的物资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,由采购人员决定,中心主任签字同意;超过1000元低于10000元者,上报中心财务办公会商讨,批准后采购;超过10000元低于50000元者,须至少询价三家公司后报中心财务办公会商讨,批准后采购。

3)采购的物品要严格执行入库出库手续,建立入库出库账目。

4)应坚持勤俭节约,少花钱,多办事,办好事的原则,多方面咨询市场,收集信息,调查研究,货比三家,原则上要从国内外“信得过”厂商或信誉好的厂商采购,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落实。

5)采购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、方式和特定要求进行采购;因市场缺货等原因,无法按批准的项目采购时,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或采购论证小组报告,待批准变更方案后按变更方案进行采购。

6)采购物资的验收和质量把关由采购小组或使用部门负责;应严格按照技术(质量)要求或合同条款进行验收。

7)采购物资过程中,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,自觉抵制不正之风,严格按物资验收和财务制度办理。对于采购过程中出现:确定采用招投标采购方式而不采用;未经批准而擅自采购;与供应商违规串通;暗中收受回扣、接受贿赂;拒绝监督检查等情形的,将根据学校和医学实验中心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,并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。

8)医学实验中心任何部门和个人对物资采购活动中的违规、违法行为,有权向学校相关部门检举。

3、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。